记者日前从南航官网获悉,5月1日起,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将启用新版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其中,低于4折的机票价格将不得退改签。这就意味着,以后市民在享受4折以下的机票时,往往要提前安排好所有的行程,购买了低价机票,若因事需改变行程,那么买这张机票的费用不能退回,只能退回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据了解,南航将于5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主要变动的地方还包括5.5折、5折机票的变更费,由原来的每次变更收取票面价的10%,更改为每次20%;退票费则由原来的20%调整为50%。而现在不允许退改签的4折以下机票,之前的变更费每次变更收取20%;退票费收取50%。因此可以说,飞机票“变更底线”在逐步提升,这样一个新规也引起市民热议。
记者采访了多家航空公司后发现,“4折以下的机票不允许退改签”这样的规定其实早就是航空业里的“潜规则”了。这让市民觉得这款条约不人性化。但律师表示,航空公司对于4折以下机票不允许退改签的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记者采访云南省部分基地航空公司后得知,目前,多数航空公司对高折扣机票退改签显“宽容”的多,几乎都是补差价,就能顺利退改签。而相较于南航对4折以下机票“一刀切”,其他航空公司对于4折以下的机票退改签也或多或少有着限制,特别是在限制特价机票权限方面,几乎所有航空公司都做出了近乎苛刻的规定。
4折以下机票一般不允许退改签,这类低折扣的机票出票后,票面上就有显示“不允许退改签”,若是乘客不能乘坐,也只能退回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不过,若是部分航空公司推出的特殊产品,或面向特殊人群优惠的产品,则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退改签,但支付的差价费用会比较高。
昆航表示,除特殊情况下,4折以下的机票一般都不允许自愿退改签。而对于4折以下的特价票,包括一些优惠的产品在内,祥鹏航空一般是不允许退改签的。同样,川航也规定,4折以下的机票按规定均暂不允许进行签转、改期、退票。
南航的新规引起了市民们的热议,不少市民质疑:“难道我买到低价的机票,就需要保证行程一定不能出现差错,不然我坐不到飞机不说,还得白花钱给航空公司,这是否有点‘霸道’了。”
而有过相似经历的一名网友指出,虽然退改签会在后台给航空公司添加大量工作,但这就是服务型企业的精神:“服务便利化,感受满意化”该网友称,希望航空公司提供更多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目前,航空公司一般将舱位等级分为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头等舱和公务舱的退改签规定宽泛,在航班上享受的服务也不同,但经济舱无论什么折扣机票所享受的服务是相同的。因此,航空公司就对经济舱以下的子舱位退改签做出了限制。特价折扣越低,退改签限制越严,变更的费用也越高,一般4折以下的经济舱不准退改签。
那么,为什么航空公司会对4折以下的特价票作出如此严苛的规定,记者询问多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特价票退改签浪费了舱位,使得航空公司遭受到一定的损失。”而当记者深入询问时,部分工作人员以这问题“太敏感”或者“不太了解”为由拒绝回答。也有工作人员跟记者打比方,特价机票就好比商场里的特价商品不可以退换一样,市民在享受很大的优惠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多家航空公司对特价票不允许退改签的原因只是如此简单吗?
据《新闻晚报》报道,一名民航内部人士表示,航空公司之所以对特价机票关闭退改签大门,主要是为了确保淡季航班客座率。
而记者也从一位业内人士那里了解到了相似的说法。他举例说,特价是需要受到很多限制,便宜就得付出代价。比如,促销的时候给的3折机票,但到了都是全票的时候,如果都改签,航空公司怎么办?据这位业内人士分析,几乎所有航空公司都不喜欢特价机票退改签,这是为确保淡季航班客座率。据了解,我国航空公司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个难题:如果某一航线在一段时期内客座率过低,新航季开始时很难从民航部门那里再申请到航权。因此,为了确保客座率,航空公司会在淡季推出特价,限制特价票旅客退改签,以确保航线能达到一定的客座率。
此外,尽管多数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市民购买部分不能退改签的特价机票时,会将这些规定提前告知给旅客。但很多代理机构为多完成销售指标,往往不会认真执行,并且,市民如今时常在网上订购机票,这样的提示不明显,购票人经常没注意或直接忽略。
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禹睿认为,特价机票是航空公司为了提高飞机乘坐率而在全国进行的让利促销活动,这些特价舱位与其他舱位没有本质区别。不能以“打折”为由就剥夺乘客享受普通机票的服务。航空公司更无权以此为由不退票、不改签、不改期。南航公司的《国内运输散客公布票价使用条件总则》中所规定的“特价票不退、不改签”、“增加改签费”、“收取退票费”等规定,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及《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南航公司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市民在遇到此种情况后,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本报也在此提醒读者,在购票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知道使用条件,及时询问售票工作人员,以免在退、改、签的时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了行程。